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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签订合同应重视纳税筹划

来源:管理员     所属分类:政策法规     阅读次数:4836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3-06-25

   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,签订合同必不可少。但在签订合同时,大多数比较重视合同价款、合同内容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,对合同中可能涉及的纳税问题则考虑甚少,这样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

  案例:黄河集团公司拟建造一栋培训楼,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。黄河集团公司委托具有建筑资质的子公司长江公司代建培训楼,双方签订了《代建合同》,合同价款2500万元。合同约定:“长江公司可获得500万元的代建费收入;因黄河集团公司目前资金紧张,先由长江公司垫付工程建设资金;长江公司负责工程结算”。

  一、账务处理

    (一)长江公司日常账务处理
    借:在建工程 2000万元 
    贷:相关科目2000万元
    (二)工程竣工验收移交,长江公司账务处理
  借:应收账款-黄河集团公司 2500万元
    贷:在建工程 2000万元
        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

  二、计算缴纳税金

    (一)长江公司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和双方签订合同之约定,按“服务业—代理业”税目征营业税。营业税(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略):500×5%=25万元。
    (二)税务机关
    1、自建行为应缴纳营业税:
    2000×(1+10%)/(1-3%)×3%=68.04万元(公式中10%为工程成本利润率);
    2、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:2500×5%=125万元;
    3、营业税合计(自建+销售):68.04+125=193.04万元。应缴纳193.04万元的营业税。

  三、争议理由

  (一)长江公司: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,公司属于代建行为,不应是自建行为。实际上企业收入也是500万元,按“服务业—代理业”税目征营业税是正确的。
  (二)税务机关:1、根据长江公司账务处理和相关规定,应按照自建行为征收营业税和按照“销售不动产”税目征营业税;2、长江公司属于自建行为而不是代建行为,因为不符合下列条件第(3)项和第(4)项。代建行为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:(1)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,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;(2)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,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;(3)以委托方名义与施工队结算;(4)不垫付建设资金。

  四、结论

  企业在起草、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要先吃透税法精神,防范企业纳税风险;在纳税筹划中,要认真学习税法和会计学知识,从细节入手,严防纰漏。